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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招商动态 |2017-03-07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到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业,本着“互利双赢,共谋发展”的原则,在保证投资商享受国家、福建省和龙岩市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开发区实际,给予进一步优惠,特制定本办法。

一、准入条件

申请入驻开发区的投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条 符合产业规划。引进的项目须符合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的领域是:汽车工业特别是新能源汽车和专用车、工程机械、环保科技、光电与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健康养生及其配套产业。

第二条 符合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

第三条 投资规模。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高新技术或配套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投资强度。项目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福建省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2013年本)》规定的要求,汽车、医药制造业≥140万元/亩,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110万元/亩,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50万元/亩。

第五条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根据《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的要求:(1)容积率: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1.0,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4,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必须建设3层以上建筑物;(2)工业项目所需非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3)绿地率一般不超过20%。

第六条 建设周期。交地后三个月内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建设进度、投产日期按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 经济效益要求。项目投产后,每亩每年产值要达到300万元以上。生产性高新技术项目每亩每年实际缴纳税收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生产性传统项目每亩每年实际缴纳税收原则上不低于5万元。

二、用地优惠

第八条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按龙岩市新罗区、永定区区域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土地价格出让。列入省重点项目的,免收土地保证金。

第九条 项目建设用地按“净地”出让,供应的土地产权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要求明确,具备动工建设必需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工业区内的项目负责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水、排污至规划红线边,地表附着物清除。

三、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 新入驻企业在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工后,可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给予一定的厂房建设等补助。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按标准的低限收取。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在开始销售主要产品并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3个日历年内,开发区财政设立新投资项目奖励发展金,按其当年对开发区的贡献情况,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四条 加大企业拓展市场的扶持力度,给予参加省内、国内、国际展会的企业,补贴50%的展位费,最高分别不超过1万元、3万元、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次数不超过1次。

第十五条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支持开发区企业上市融资。

(1)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的受理函后,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企业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总额,分四个层次,由市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奖励:募集资金总额10亿人民币(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亿(含)~10亿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2亿(含)~5亿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00万元(含)~2亿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4)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的当年起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的新增财力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全额奖励。兑现时间为企业上市交易后。(5)本地企业收购或控股外地上市企业且将该企业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调整至开发区的,以及外地上市企业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址开发区的,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六条 根据《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企业赴“新三板”挂牌融资的若干意见》,凡在开发区内注册登记,且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均可享受扶持措施和奖励政策。(1)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协议并通过主办券商内部审核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通过核准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90万元;(3)挂牌企业成功实现股权增发融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以办理工商备案为准)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4)如挂牌企业注册登记在开发区外(我市范围内),但企业总部(集团)设在开发区的,在扣除总部经济或楼宇经济奖励的开发区纳税区级所得部分,连续三年内全额奖励给挂牌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与龙岩市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金融支持

第十七条 根据《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可为符合重点扶持产业的项目,给予股权投资。

第十八条 根据《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微工业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应急资金服务。

第十九条 开发区的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第二十条 开发区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优惠的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等服务。

五、科技支持

第二十一条 根据《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项目引进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产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科技成果,可享受(1)技术转移转化平台建设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申请年度新购置设备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50%,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可分年度连续申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视企业投入、产业化等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根据《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科技型项目入驻孵化的若干政策(试行)》,对符合进入孵化基地条件的优质科技型项目,可通过创投基金、融资租赁、融资担保、贷款贴息补助等多种形式,给予融资及资金支持;入孵企业租用的孵化用房,在核定面积给予3年内租金全额补贴,每月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0元。

第二十三条 对开发区内以企业名义申请并获得实际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奖励3万元,以企业名义申请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

第二十四条 对首次确认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复审通过后再奖励5万元;对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验中心、实验室并获得国家和省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对被确认为国家和省创新型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获国家部委核准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整车企业和专用车企业申报基础车型及改装车型目录公告。成功获得一个新的基础车型目录公告的,给予认证费用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成功获得一个改装车型,给予认证费用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人才支持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企业高级管理、高技能人才及其子女,在户籍、就学、就医、参军等生活服务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开发区内企业引进的博士及以上学历的高级管理人才的子女,在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可选择到最优质的学校就读。开发区内企业职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与当地居民同等就近入学,在高中阶段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就学待遇。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享受人才安置住房的政策扶持;开发区外引进工作且服务期满一年以上、具有教授级高工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个人缴纳的所得税,属开发区财政所得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全额奖励给个人,期限为三年。

七、项目进驻

第二十八条 项目洽谈。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产业项目,由商务部门牵头;基础设施项目,由交通、建设部门牵头;社会事业及其他专业性项目,由对应部门牵头洽谈。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评审。建立项目评审会议制度,原则上每个项目入驻开发区均需要进行评审。由负责洽谈部门的分管领导召集各相关部门、所在乡镇、业主单位代表参加。项目评审结论,由开发区党政联席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项目签约。项目由开发区领导签约,签约合同文本由办公室、商务部门及对应的部门存档。

八、服务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入驻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个领导挂钩,一个部门跟踪,一套推进方案,一个联络人”的管理服务机制。

第三十二条 工业项目由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全程协办建设期间的各种报批手续。协调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按行业标准低限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各职能部门实行行政服务公示制度,无偿负责或协助办理项目行政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免费为企业提供招工服务。

第三十五条 实行招商引资“飞地政策”,鼓励乡镇引进项目落户工业园区,其产值、投资等统计数据5年内在考评时划归引进乡镇,企业税收属开发区财政净收益部分,引进乡镇与开发区按5:5比例分成。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 总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或对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示范性强、带动作用大的龙头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七条 对开发区现有企业的增资、扩能、技术改造、品牌创新的新增投资部分,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入园孵化项目转为产业化生产时,享受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前正在执行但未执行完毕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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