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4
⒈新办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⒉县外客商在福建连城工业园区投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该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给该企业作为创新基金。具体是:县财政每年所得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100万元以下的,奖励比例为40%;地方留成100-2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50%;地方留成200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60%。
⒊经省级部门认定企业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型龙头企业以及科技中小企业的,在五年内每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60%比例逐年奖励企业作为研发基金。
⒋企业出口产品退税,允许企业在外汇核销之前提供海关出口关单予以退税,退税时间为40天,最长不超过60天。